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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持有部分股份的股东,还是全资子公司等形式,都是公司内部股权层面的关系,与药品经营层面无必然的联系,两家公司拥有各自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及库房,在药品监管方面依然认定为两家药品批发公司。在委托签订的战略/股权协议中,只能明确双方业务委托、资源共享、利益分配等问题。由于AB公司均为药品批发公司,在药品经营层面上,B公司购进销存等一切经营行为,均以B公司名义开展,提供给供货商的资料是B公司,购销存一切文件记录表格均是B公司。A不能私自委托B公司进行购进、贮存、发货后,开具A公司的发票。区别于连锁总部只从某医药公司购进并委托配送。区别与于批发公司委托第三方储存、配送(需在经营许可证上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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