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2日颁布实施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七十九条规定
以下变更,持有人应当在变更实施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药品生产过程中的中等变更;
(二)药品包装标签内容的变更;
(三)药品分包装;
(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需要备案的其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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