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您好,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6号),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一)《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二)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消、撤回、吊销、收回、缴销或者宣布无效的;(四)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广东企业要求: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的 管理规定》(粤食药监法〔2013〕26号)。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依法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企业提出《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要求的;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发的;
(四)《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撤销的;
(五)《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宣布无效的;
(六)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
(七)《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被依法全部核减的;
(八)企业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具备经营药品的基本条件,连续6个月或1年内累计9个月未经营药品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