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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口腔医疗机构生产定制式义齿,国家药监局有发文规定可以生产。但是定制式义齿包括:固定义齿、活动义齿、矫治器、保持器等等均属于二类医疗器械,这样是否算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相矛盾,或者说国家有明文规定口腔医疗机构不得自行生产定制式义齿给患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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