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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化妆品条例中并未查询到”阴凉干燥“储存条件的严格定义和规范,但在《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8.1.2.2条提到”根据产品特点选择适宜的贮存条件,必要时配备相应的恒温或冷藏条件”。而且中国药典中指出“阴 凉 处 系指不 超 过 20°C;凉 暗 处 系 指 避 光 并 不 超 过 20°C ”,相应术语的使用,应按照其标准进行规范。所以仓库30°C以下没有光照直射的仓库不能视作符合“贮存条件:阴凉干燥处“。储存条件严重影响化妆品的效果和保质期,所以应该严格按照其标准进行。
您好,但在《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8.1.2.2条提到”根据产品特点选择适宜的贮存条件,必要时配备相应的恒温或冷藏条件”,如果根据产品特性不需要存放阴凉处,而是可以存放30度以下避光的地方,那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