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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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7日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药品监管领域助企纾困若干措施》,其中规定“支持整合药品仓储资源。辖区内同一集团的药品生产企业与药品经营企业之间,可共用符合GSP要求的库房存放自产产品”,在此之前海南、山东、四川等地药监局都发布过相关规定,请问如果同一集团的药品生产与经营企业共用符合GSP的库房存放自产产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在仓储、采购、销售环节如何管理或者制定哪些措施才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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