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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提问
品牌方没有质量安全负责人,备案交由生产公司负责,商品的条形码是否也必须由生产公司注册呢?还是可以使用品牌方的条形码?
CIO在线-柴胡的回答:

       使用谁的条形码,取决于谁作为备案人!

       1、生产企业作为备案人,就使用生产企业的条形码;品牌方作为备案人,就使用品牌方的条形码。

       2、按照我国《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标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即以谁的名义备案的产品,就应当使用谁的条码。

       3、《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中第四条明确指出:“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第二次提问
老师好,第 3点《关于〈商品.... 。"品牌方"即是"委托方",生产公司是”受托方“吧?而且市场监督局解答是” 根据《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需要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标注委托者注册备案的商品条码。如果A公司和B公司之间存在委托生产关系,该产品上的条码应当使用A公司的
CIO在线-柴胡的回答:

1、你这个理解是对的→“如果A公司和B公司之间存在委托生产关系,该产品上的条码应当使用A公司的。”

2、但还有一种情形:如果生产企业(B公司)作为备案人,品牌方(A公司)仅作为经销商,那么条形码应当使用生产企业(B公司)的。因为这种情况AB双方仅存在代理经销关系,不存在委托生产关系。

所以使用谁的条形码,取决于谁作为备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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