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O专家-山丹
在医药体制改革升级的大背景下,药品生产/经营的合规性管理问题日益凸显。在动态检查的过程中,药品监管部门对企业的监管重点将渗透到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加强了对事中和事后的监管,NMPA建立专职检查员队伍,对企业进行日常跟踪检查,“飞行检查”已成为常态化。
为了帮助医药从业人员更直接了解到行业监督检查情况,在这里小编将会归纳整理近期常见违规情况,及处罚措施,促进企业正确、准确、精确地开展自检自查,降低质量风险,保持企业始终合规经营。
一、未经许可经营药品
上海李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在“快团团”小程序上注册团长,将硫酸阿托品滴眼液的相关资料制作成团购链接,并发送到微信群聊中,同时在微信群聊中宣传上述药品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信息。微信群聊中的成员通过点击该链接进入“快团团”小程序参加团购购买上述药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违法事实。(点击查看原文)
处理措施:
1、没收违法所得4551.54元;
2、罚款200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二、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
广东**医药连锁企业有限公司广州药博士分店于2020年8月3日提交中药师资格证等资料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并于20日取得。根据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关于**等13人资格证书核查结果的复函》和对**的调查,上述中药师资格证为虚假资格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当事人已于2023年9月停止经营。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经营期间未发现***在担任企业质量负责人期间收到发生生命安全事故的反馈和报告,也未接到有关违法经营药品的投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监管部门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点击查看原文)
处理措施:
1、撤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2、十年内不受理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申请;
3、罚款500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撤销相关许可,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三、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黑龙江德昌**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学府店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了若干药品。经检查真伪,上述从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均为其药品标注的厂家生产。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提供各种所需材料,主动改正且并未对消费者人身造成危害后果,监管部门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点击查看原文)
处理措施:
1、没收涉案药品;
2、没收违法所得610元;
3、罚款1000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四、经营劣药
桐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销售的某批次菊花中药饮片,经杭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甲拌磷项目均不符合规定,认定为劣药。当事人存在经营劣药的违法行为。(点击查看原文)
处理措施:
1、没收违法所得5443元。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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