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O专家-山丹
在医药体制改革升级的大背景下,药品生产/经营的合规性管理问题日益凸显。在动态检查的过程中,药品监管部门对企业的监管重点将渗透到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加强了对事中和事后的监管,NMPA建立专职检查员队伍,对企业进行日常跟踪检查,“飞行检查”已成为常态化。
为了帮助医药从业人员更直接了解到行业监督检查情况,在这里小编将会归纳整理近期常见违规情况,及处罚措施,促进企业正确、准确、精确地开展自检自查,降低质量风险,保持企业始终合规经营。
日期:2022年11月10日至2022年11月23日
一、生产销售劣药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关于19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12家企业生产的19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包含维U颠茄铝胶囊Ⅱ、接骨七厘丸和金银花等。(点击查看原文)
处理措施
1、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
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对上述企业和单位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
广州一诊所涉嫌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即为劣药。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及时整改,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点击查看原文)
处理措施
1、罚款10万元;
2、没收过期药品。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安徽省药监局公示的行政处罚,安徽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劣药穿破石,【性状】不符合规定。(点击查看原文)
处理措施
1、没收违法所得1497元;
2、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按十万元计算)1倍罚款10万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安徽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劣药金银花,【含量测定】项目木犀草苷0.033%(标准规定不得少于0.050%)不符合规定。(点击查看原文)
处理措施
1、没收召回产品;
2、没收违法所得0.984万元
3、罚款27万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根据江苏省药监局公示的行政处罚,江苏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金银花。(点击查看原文)
处理措施
1、没收违法生产的中药饮片812.46公斤;
2、没收违法所得48483.82元;
3、处以罚款287516.18元。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四)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陕西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劣药合欢皮,【含量测定】项目均不符合《中国药典》2020版一部检验规定。(点击查看原文)
处理措施
1、没收不合格合欢皮181kg;
2、没收违法所得20088元;
3、处货值金额22260元两倍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按十万元计算),即20万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二、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辽宁省药监局公示了2022年第38期的行政处罚,营口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点击查看原文)
处理措施
罚款10万元。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而2022年第39期的行政处罚显示,辽宁省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且逾期未改正。(点击查看原文)
处理措施
罚款10万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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