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O专家-草乌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征求意见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
制定背景
要说早在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并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经营者提出了若干规定,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一个基本的法律框架。
上个世纪末,第一家电商网站诞生开始。此后的二十年,随着互联网技术设施的不断完善,电子商务经营模式亦不断创新,电商规模与品类持续扩展丰富,在极大程度上便利和丰富了我们的生活。电子商务产业和网络交易发展中出现不少已有法律法规响应不足的问题,比如以电商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管辖难定,追责难,退换货难。电商平台各方主体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界定困难,平台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争议频发。这些问题不仅损害广大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利益,也阻碍了电子商务产业的健康发展,亟需进行专门立法。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通过网络购买化妆品的人群众多,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网购化妆品消费增长较快的国家之一。消费者通过代购、第三方网络平台等方式选择化妆产品也越来越多,网购化妆品已逐渐成为一种消费趋势。当然,网络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给化妆品监管提出了相当大的挑战。
在此背景下,2019年出台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对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发现其存在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告监管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要立即停止提供平台服务。要求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所经营化妆品的信息,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履行好化妆品经营者相关义务。对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不履行相关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重要条款解读
国家药监局在《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中,设专章明确规定化妆品网络经营管理的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网络市场秩序。同时,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清理网上销售的违法产品,严厉打击利用网络销售违法化妆品的行为,维护化妆品网络消费安全。
基于如上法规的背景和要求,征求意见稿五章三十四条,从某种程度上完善了现有法规的配套要求,明确提出了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管理和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要求和主体责任,对进入网络经营的产品实行了严格的准入制度,加大了网络监管的法制力度,建立了透明公开的维权渠道及信息获取渠道。
其中,征求意见稿第七条提出: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依据“电子商务法”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从进入到退出平台施行全过程管理。
征求意见稿第八条(机构设置)规定,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设置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建立并组织实施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开展日常检查。笔者个人认为,毕竟从事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质量管理人员就很紧缺,要想找到经营端专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并设立机构,还是有一定的难度,虽说这对电子商务平台监管已经上升到一个全新的高度,但愿不是形同虚设。
第九条(实名登记)规定,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入驻平台的化妆品经营者提交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6个月核验更新一次。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于3年。
网上购买化妆品,产品来源、安全性如何无疑是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平台有责任进行实名登记和准入检查。
第十一条(入网产品发布信息检查)规定,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发布化妆品产品信息时开展入网检查,核实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发布的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等信息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布的相应产品信息的一致性。鼓励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利用信息化等技术手段开展入网产品发布信息检查,督促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全面、真实、准确发布产品信息。
此外,第十四条(违法行为制止)还规定,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开展日常检查、监管公开信息自查或者其他质量安全管理活动时,发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存在涉嫌违法经营化妆品行为的,应当依法或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及时制止,并保存涉嫌违法经营的证明材料。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将发现的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涉嫌违法经营的线索转送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实际经营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转送内容包括涉嫌违法的主体信息、违法行为相关情况说明、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已做出的处置措施等信息。若涉嫌违法经营的行为存在以下情形,属于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信息,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将相关线索转送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实际经营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进货查验)及第二十条(信息展示)规定,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相关的资质证明以及产品符合要求的信息并如实记录。对披露的化妆品展示信息有义务和责任按照规定的要求执行。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线下清源)指出,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实际经营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经调查认为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涉及化妆品质量安全的,应当及时向化妆品标签标示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住所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通报相关信息。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住所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收到通报信息后,应当及时组织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这一条明确了对涉及化妆品质量安全的产品实际注册人/备案人的跟踪监督检查。
最后征求意见稿指出关于跨境电商零售化妆品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监管的有关规定。
通读征求意见稿,这是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管的一次突破,是对网络经营乱象的震慑,是确保消费者安全使用化妆品的一种保障。只是笔者有点困惑,这规定对自然人自媒体,比如我们常说的微商、朋友圈等经营渠道,算不算网络经营主体呐?关注的网友是否有和我一样的问题呐?
总体说来,从这次征求意见稿规定来看,对网络经营、电商平台的管理,加强了网络盲区的监管,明确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网络责任主体进行落地,谁的产品谁负责,谁销售的产品谁负责,进行全链条的追溯和监控。《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给所有境内从事化妆品电子商务和网络经营的主体敲响了警钟,应认真研究法规的变化趋势,如何适应并尽快满足要求将是重中之重。
乱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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