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O专家-苁蓉
2021年11月12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再次发布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此版征求意见稿提出很多创新的举措,在深度落实“放管服”的前提下,同时践行国家对于药品的“四个最严”精神。下面带大家一起看看此次征求意见稿的亮点,对于药品经营企业的利好。
一、特殊情形购药被首次提及,利好持有人及药品批发企业销售
有哪些情况被认定为是特殊情形呢?文中并未一一列举。但近年向不具备资质的企业销售药品被处罚的案例,行业内谈论不断。例如洪水等灾情到来,灾区急需药品;化妆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灭菌注射用水等特殊需求。而现行GSP规范和《药品流通管理办法》要求企业应当将药品销售给合格的购货单位,无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
开通特殊需求购药的渠道,通过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可到指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批发企业购买药品,此举措利好持有人和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既管控了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风险,也做到风险可控,践行了药品“四个最严”精神。
二、仅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实施告知承诺审批,当日发放证书,便利店迎来政策红利
持续深度落实“放管服”,明确只零售乙类OTC的药品零售企业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简化审批流程,加强事后监管,一大波便利店可以利用其门店多,服务时间长等优势,抓住政策红利,布局药品零售。
虽然此前也有省份宣布便利店可以经营乙类OTC,但药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手续复杂,审批时间长,让便利店处于观望状态,此次改革将有利于便利店、商超等开展药品经营。
三、对药品零售企业配送提出要求,助力药品零售企业推行互联网+
此前结合互联网+的新形势,药店可以在网上展示和销售药品,零售药店的销售辐射到全网客户,需要快递等邮寄方式,此举将打破了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的格局,开创网订三方配送的新模式,同时通过配送记录做到药品全过程可追溯。药店需与三方配送者签订相应的质量保证协议,确保药品按照其规定的贮藏条件,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可控。
四、购货单位资质索取从纸质版转向电子版,如何规避风险?
此前市场有首营资质交换平台,在部分省份行业协会的推动下开始试点,但需要购货单位和销售单位均加入该平台,资料下载属于有偿服务。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监管部门亦在逐步推行无纸化办证,不见面办公,企业上传加盖公章的资质上传至政务服务平台,并承诺其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无需再提交纸质版,监管部门即可完成审核制证流程。此举将大大减少了企业质管人员收集、整理、归档纸质版资料的工作量,也减少了保存纸质版资料所需的档案室。
企业应制定电子版资料的审核标准,明确收取电子版资料的要求,利用多种信息手段对电子版资料加强审核,判断是否存在伪造的情形,同时应结合网络核实确保资质合规性;另利用计算机ERP系统将电子版资料上传至对应的购货单位附件中,便于后期查找。
本次修订使新《药品管理法》的配套法规更完善,更优化,更严谨,具备更好的统一性,便于企业机构更好地依规经营、依规使用,以及监管者依规监管、依规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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