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O专家-茯苓
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抗病毒糖浆、胶囊、软胶囊、丸(浓缩丸)、滴丸、片、泡腾片、咀嚼片、口服液、颗粒药品说明书的公告(2021年第117号)》,对【不良反应】、【禁忌】和【注意事项】项进行统一修订,包含处方药及非处方药。此类药品多为中成药制剂,指药品名称含“抗病毒”字样的药品。不包括里把利巴韦林、干扰素等化学药制剂。
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不良反应】项应包括“监测数据显示,本品可见以下不良反应:恶心、呕吐、腹泻、腹痛、腹胀、腹部不适、皮疹、瘙痒、过敏反应等”,【禁忌】项应增加“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注意事项】项应增加“久病体虚者如出现腹泻时慎用”“过敏体质者慎用”“本品含有郁金,不宜与丁香、母丁香同用”。
非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不良反应】项、【禁忌】项要求与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相同,【注意事项】项应增加“久病体虚者如出现腹泻时慎用”“本品含有郁金,不宜与丁香、母丁香同用”。此外,【注意事项】项应变更,“高血压、心脏病、肝病、糖尿病、肾病等慢性病严重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中的“慢性病严重者”应修改为“患者”。
公告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于2021年12月27日前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自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备案后9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
国家药监局网站信息显示,我国获批的抗病毒中成药制剂有40多个,生产企业众多。各企业均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备案以及说明书和标签的更换工作。另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药品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药师和患者合理用药。
那么企业具体应当如何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呢?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应该深入研究什么方向?怎样的行动才是有效措做好宣传培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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