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6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药品领域改革成果和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贯彻“四个最严”的原则,为公众健康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并将于2019年12月1日施行。
趁着新法仍未实施,趁着我们还有时间,在本栏目中合规君将持续为您带来行业专家对《药品管理法》的最新解读,全面分析各条款要求,帮助大家进一步理解新规范,把握行业发展的趋势!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从非法渠道、购销假劣及无证购进药品的行政处罚,新修订药品法都进行了单列并且加以明确,新法取消按假劣药论处,增加以违法行为处罚内容,比旧法更加明晰和可操作性,体现最严厉处罚和监管。非法渠道购销药品分常规和严重处罚,常规罚款二至五倍或10~50万元,情况严重顶格处罚则是货值三十倍。所购之为合格药品按本规定处罚,如果所购销药品为假劣药,则可按116、117、118、119条款对企业、医疗机构及个人进行从重处罚。无证购销药品则按115条款进行处罚,最低处罚150万元,上不封顶。
对于药店零售企业来说,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虽然以10~50万元起进行处罚,由于企业规模小,但在实际执行中可操作难度还是比较大,基层监管面临较大压力。上期回顾:分析丨岭南老药师:1分钟带你读懂新版《药品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