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O专家-岭南老药师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变质的药品;
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被污染的药品;
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一、重新界定了假药和劣药《新法98条》的范围,将“假药”“劣药”和“按假药论处”“按劣药论处”两类四种违法行为所列情形综合考虑。
除了原本就属于“假药”的两种情形…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药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之外,变质药品也被界定为假药。
此外,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也被定性为假药。对“劣药”和“按劣药论处”的条款进行了整合。与修改前相比,进口国内未批的境外合法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
但新法也明确,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使用未批准原料及未检验放行等改以违法行为处罚,依照124条款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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