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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注意到有网友向药监局提问: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能不能使用劳务派遣的方式聘用员工,是否合法合规。
接着上期,我们继续针对《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中【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进行深入解读
今年年初,国家药监局印发了关于《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国药监法〔2024〕11号),里面明确规定了8种【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那么今天,我们将针对这些【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进行深入解读。
前段时间福建省药监局公布了2024年第一批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其中我们关注到了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从上门推销的业务员处购进了9种医疗器械用以销售,且其公司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今天和大家分享一则药品GSP的典型案例,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通知,我们可以看到汕头某企业在药品经营过程中,存在经营的部分药品来源无法追溯;销售的药品,票账货款的金额无法准确核对;同时还存在虚构药品入库记录等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