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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零售)申请指南、流程

2025年 广东省 广州市 越秀区 药品-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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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1. 办理部门: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

2. 办理方式: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3. 办理地点:广州市越秀区大塘街道东风中路448号成悦大厦越秀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窗口1-6号窗口

4. 药监咨询:020-83606110     CIO咨询:400-003-0818

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一)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二)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或者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相关业务人员。

(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营业场所的药品经营使用面积应当不少于40平方米(大湾区内地九市不少于60平方米);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营业场所面积应当与经营品种、规模相适应;在超市等商业场所内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设置有效隔断的独立区域或者采用有效隔离,周围环境不得对药品造成污染。

(五)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六)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116条、118条、第122条、第123条、第124条、125条、126条、第141条、第142条规定的情形。

(七)应当符合《广东省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综合改革试点连锁便利店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应当符合《广东省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粤药监局药二〔2022〕12号)要求。

办理流程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

1、收件(时限:0.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2、受理(时限:0.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

3、审查(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4、决定(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办理条件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零售)(常规审批)事项规定,复核通过,准予行政许可;办理条件不符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零售)(常规审批)事项规定,不准予行政许可。

5、制证(时限:0.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印制《药品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该环节不计入承诺时限)

6、送达(时限:0.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该环节不计入承诺时限)

>>委托办理咨询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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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办理流程

广东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零售)线下申请流程图.png

网上办理流程


广东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零售)网上申请流程图.png

申请材料

1. 《药品零售许可事项申请表》。>>《药品零售许可事项申请表》

2. 《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已实施电子证照的,可免提交)。

3. 变更企业名称的,还需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可通过系统自动获取)。

4. 变更经营范围的,还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零售药店人员学历证明、身份证明、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及其在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事务中心备案凭证。

5. 变更注册地址的,还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平面布局图(地理位置图必须注明详细地址,平面布局图必须注明使用面积及药品分区情况并标明尺寸及比例);(2)房屋产权或使用证明。

6. 变更仓库地址(包括增加仓库)的,还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仓库地理位置图和平面布局图(地理位置图必须注明详细地址,平面布局图必须注明使用面积及药品分区情况并标明尺寸及比例);(2)仓库产权或使用证明。

7. 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还需提供新任命人员的学历证明、身份证明、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及其在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事务中心备案凭证(可网络核查,专营乙类非处方药企业免提交)。

8. 申请材料真实性、有效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原件。

9. 变更经营方式的,还需提交:(1)连锁总部的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可通过系统自动获取);(2)与连锁总部签订符合“七统一”要求的质量合作协议、单体药店的授权书【仅限变更为零售(连锁加盟)的提供】。

10. 若为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连锁总部法人应在变更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提交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可通过系统自动获取)。

结果样本

药品经营许可证

常见问题


本办事指南摘自药监局官网,如有变动,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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