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1、办理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办理方式:快递申请
3、办理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街道北露园1号
4、药监咨询:010-88331115、010-88331116 CIO咨询:400-003-0818
受理条件
1、申请人应为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2、进口的药品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
3、进口药品应为国内无注册上市、无企业生产或短时期内无法恢复生产的境外已上市临床急需少量药品。
4、临床急需少量药品应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一)用于治疗罕见病的药品;(二)用于防治严重危及生命疾病,且尚无有效治疗或预防手段的药品;(三)用于防治严重危及生命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
5、进口药品若属于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还需要向国家药监局申请进口准许证。
办理流程
流程文字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1、受理;
2、审查;
3、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意见;
4、决定;
5、送达。
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申请报告及承诺书。
3、拟进口药品清单。内容应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进口数量、境外持有人名称地址、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药品产地、拟申报通关的口岸名称。
结果样本
常见问题
问题1:哪些药物可由医疗机构通过此途径申请进口?
答:根据《临床急需药品临时进口工作方案》,适用于国内无注册上市、无企业生产或短时期内无法恢复生产的境外已上市临床急需少量药品。其中,临床急需少量药品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包括用于治疗罕见病的药品;用于防治严重危及生命疾病,且尚无有效治疗或预防手段的药品;用于防治严重危及生命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
问题2:通过医疗机构申请进口的少量药品是否需要口岸检验?
答:根据《临床急需药品临时进口工作方案》,此类进口药品,无须进行口岸检验。
本办事指南摘自药监局官网,如有变动,以官方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