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1、办理部门: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办理方式:网上办理
3、办理地点: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9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 三楼
4、咨询电话:024-83988721、024-31607062 CIO咨询:400-003-0818
受理条件
1. 开办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具备《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安全和防护的规定与标准,并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手续。
办理流程
流程文字说明
法定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1、申请(时限:5个工作日)
2、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3、审核
4、决定
5、送达
申请材料
1、放射性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放射性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组织设置,质量管理、辐射安全管理部门人员配备及质量管理负责人毕业院校、学历、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经历情况;
4、经营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情况;
5、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6、拟经营药品品种清单;
7、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8、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结果样本
常见问题
问题1:放射性药品经营许可证还需要向国家药监局申请吗?
答:不需要,审批权限已下放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问题2:无法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企业可以办理放射性药品经营许可证吗?
答:不可以。
问题3:放射性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多长时间可以申请换发?
答:放射性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放射性药品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两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重新发放。
本办事指南摘自药监局官网,如有变动,以官方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