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双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行为情形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31号)第一百二十六条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处以50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法定代表人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内蒙古助康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质量负责人和质量部部长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31号)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31号)第一百四十条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责令解聘质量负责人及质量部部长(已主动解聘),处以15.5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