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近期,国家食药监管总局稽查局在《关于对严重违法广告依法查处的通知》(食药监稽字[2017]38号)中,通告了武汉市康本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温热中低频治疗仪(鄂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2260983号)”、武汉海德润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前列腺治疗仪(鄂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261315号)”、武汉市元大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保健食品“元大牌标淳胶囊(卫食健字(2002)第0450号)”、武汉名实生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保健食品“名实牌金舒通胶囊(卫食健字(2000)第0583号)”、湖北天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保健食品“天夏牌硒片(国食健字G20141236号)”分别在北京市、天津市及山西、湖南、辽宁、黑龙江、山东等省份媒体发出超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广告,含有夸大保健食品功效、表示功效的断言、保证、利用国家机关、专业机构及工作人员、消费者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等违法广告内容,情节十分严重。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七十一条:“篡改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该医疗器械的广告批准文件,2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批申请”及《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擅自变更或者篡改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申请人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收回该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我局拟撤销“温热中低频治疗仪”医疗器械的广告批准文号:鄂医械广审(文)第2016070053号、“前列腺治疗仪”医疗器械的广告批准文号:鄂医械广审(文)第2016070067号、鄂医械广审(文)第2016090104号、鄂医械广审(视)第2016070014号、鄂医械广审(视)第2016110054号、鄂医械广审(声)第2016110006号,并2年内不受理以上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收回“元大牌标淳胶囊”保健食品的广告批准文号:鄂食健广审(视)第2016050012号、“金舒通胶囊”保健食品的广告批准文号:鄂食健广审(视)第2016070021号、鄂食健广审(声)第2016070011号、鄂食健广审(声)第2016080016号、鄂食健广审(文)第2016110142号、“天夏牌硒片”保健食品的广告批准文号:鄂食健广审(文)第2016120169号,现予以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三十二条规定,上述公司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及依据,可从即日起至2017年6月14日,到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示。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