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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发布日期:2017-05-25 阅读:26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持证企业申请,我局同意注销以下证号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自注销之日起,持有上述证号《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须立即停止药品经营活动,请社会各界监督。特此公告
莱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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