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广西壮族自治区
桂药监药流罚〔2020〕2号
当事人:广西正和中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桂AA7740304,有效期:2021年10月19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1100MA5KCLW191
住所(住址):广西贺州市金泰农产品物流交易市场12幢1号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孔峰
联系地址:广西贺州市金泰农产品物流交易市场12幢1号房
案件来源
广西正和中药有限公司销售的由广西同福堂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90401的中药饮片醋没药(包装规格:1000g),于2019年7月4日由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在广西正和中药有限公司抽样,于2019年8月20日经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为为[性状]项和[检查]项下的“松香酸”项均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WZ2019YPC000525)。广西正和中药有限公司销售上述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广西正和中药有限公司销售的中药饮片醋没药(包装规格:1000g),经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为为[性状]项和[检查]项下的“松香酸”项均不符合规定。该公司从广西同福堂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中药饮片醋没药302kg,购进价为183.88元/kg,抽样用6kg,实际销售75kg,实际退货221kg,没有库存,货值金额为55531.76元(销售发票和供货商销售出库单金额),违法所得为10437.00元。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我局认为广西正和中药有限公司销售的中药饮片醋没药(包装规格:1000g),经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为为[性状]项和[检查]项下的“松香酸”项均不符合规定。上述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认定为假药。广西正和中药有限公司销售上述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案件承办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销售假药醋没药(批号:190401)违法所得10437.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国库帐户。缴纳罚没款请到南宁市怡宾路6号我局政务窗口43号窗办理,也可以由窗口工作人员预录信息,形成电子缴费二维码后发送给当事人缴款 (我局政务服务窗口联系电话0771-5595695)。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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