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福建省
2017年 第2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41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7﹞68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申报工作,我局在《福建省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闽食药监注〔2016〕177号)基础上,制定了《福建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申报程序和资料要求》,现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通告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期间有效,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相关受理工作流程和申报资料的要求按国家总局发布的新规定即时调整。
特此通告。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14日
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