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1号,以下简称《办法》)已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豫食药监办械监〔2018〕15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做好《办法》的宣传培训,将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强化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的责任意识,指导企业提高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的工作水平,确保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主体责任。
2018年12月17日
(公开属性: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