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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和《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盱眙县新海大药房金源店等3家药品零售企业违反市食药监局《关于贯彻国家总局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淮食药监药通[2017]15号)规定的行为,我局依法收回上述企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现予以公告。
淮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29日
收回证书零售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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