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当事人:玩具反斗城(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唐山路南分公司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2月从***公司采购“***”牌陶艺机玩具***台,该陶艺机型号:***,外包装标注生产商:***,生产日期:***年***月***日,有效期:***年,至检查时止该陶艺机玩具在保质期内销售***台,***台至2018年10月17日未售出,通过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没有发现其它过期玩具,该陶艺机进价***元/台,售价***元/台,截止到2018年 10月17日查获时止没有非法获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由以下证据证实:
1、2018年 10月17日监督检查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失效的陶艺机玩具的事实。
2、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失效的陶艺机玩具的具体情况。
3、***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其自然人身份。
4、***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其自然人身份
5、《授权委托书》证明了***是***的授权委托人的事实。
6、对***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失效的陶艺机玩具的事实、时间、地点、违法所得等情况。
7、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其合法经营资质。
8、当事人的《进销存数据表》证明当事人采购涉案陶艺机的数量、价格及供货商等事实。
9、***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其合法的经营资格。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销售失效的陶艺机玩具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当事人销售失效的陶艺机玩具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失效产品的行为。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款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已在2018年10月22日送达《听证告知书》,截至2018年10月26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没有提出听证。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存在从轻、减轻及从重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关于:“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陶艺机玩具1台;2、处罚款2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唐山市区***银行网点(户名:***,帐号:***,开户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