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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市监处罚〔2025〕Z30313B01号 |
| 处罚事由: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3月9日、2024年3月19日、从东莞市翔和医药有限公司共购进4盒“四味脾胃舒颗粒”(上市许可持有人:广西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6557、批号:230780),提供了购进上述药品时索取的药品销售随货同行单、检验报告单、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等资料复印件。依据《关于通报函四味脾胃舒颗粒销售流向的通报》(鄂药监武函[2024]116号)、《关于协助调查的复函》(桂药监柳分函[2024]063号)、《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查办四味脾胃舒颗粒相关假药案件的通知》(药监综药管函〔2024〕227号),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四味脾胃舒颗粒”不符合药品标准,已认定为假药。当事人无法召回上述药品,未收到消费者反馈吃药后产生不良反应的信息。当事人购进“四味脾胃舒颗粒”(批号:230780)的数量为4盒,购进价为42元/盒,累计销售了4盒,销售价为46元/盒,取得销售收入184元。取得售出价格与购入价格的差价共16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东莞市翔和医药有限公司南城绿色路分店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
| 法人: | 张福城 |
| 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陆元整(?16)。 |
| 罚款金额(万元):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 金额(万元): | 0.0016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3/13 |
| 公示截至期: | 2028/03/13 |
| 处罚机关: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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