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浙江省
主体名称 | 浙江好心情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海宁许村景树村店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海市监处罚﹝2024﹞1645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12-27 |
处罚内容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1.000000 |
没收违法所得 | 0.00000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好心情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海宁许村景树村店经营无标签医疗器械案 |
处罚依据 | 第十八条 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对应的条款由第六十七条已改为第八十八条);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被处罚人将无标签止血钳置于店内医疗器械柜内进行销售。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一、没收无标签的止血钳一把;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圆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处罚机关 |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481096777948X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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