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浙江省
主体名称 | 建德市乾潭强红堂药店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建市监处罚﹝2025﹞5号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5-01-03 |
处罚内容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对相关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
罚款金额(万元) | 0.056000 |
没收违法所得 | 0.00400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建德市乾潭强红堂药店未遵守GSP案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0月11日,本局收到举报称在当事人店内购买的用于泡酒的海马干未标注药品标签、标识信息,且无销售国家保护动物专用标识。经查明,当事人共进购涉案海马干13只,存放于店内一贴有“双轨制”标签的冰箱,冰箱内存放有处方药品。且涉案海马无任何销售国家保护动物专用标识。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将涉案海马与双轨制处方药混放在专用冰箱内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按要求存放药品之行为;当事人销售涉案海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销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涉案海马干11只;3.没收违法所得40元;4.罚款56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处罚机关 | 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182311327895L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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