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讷河市利鑫堂大药房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281MA1938AF1Y |
法定代表人 | 葛月辉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讷市监处罚〔2025〕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行为 |
违法事实 | 2024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讷河市利鑫堂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随机抽取的处方药双氯芬酸钠肠溶缓释胶囊提供随货同行单显示共购进10盒,剩余9盒,已售出1盒,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2024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药房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处方药甲硝唑片现场剩余4瓶,自2024年11月20日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该处方药在2024年11月24日售出1瓶,仍未能提供销售时处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讷河市利鑫堂大药房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2、投资人葛月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其自然人的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的检查情况; 4、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责令其改正; 6、现场检查涉案药品照片四张,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 7、讷河市百盛医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双氯芬酸钠肠溶缓释胶囊和甲硝唑片从正规渠道进货; 8、讷河市百盛医药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双氯芬酸钠肠溶缓释胶囊和甲硝唑片进货数量及日期; 9、涉案药品销售票据复印件两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双氯芬酸钠肠溶缓释胶囊和甲硝唑片的销售情况; 10、现场检查照片两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一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5,000.00元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1-02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5-04-02 |
处罚机关 | 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