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哈尔滨市仁诺大药房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10MA19LXUJ8K |
法定代表人 | 马海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香坊市监处罚〔2025〕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销售劣药行为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计算机系统录入药品艾叶(批号:C054230901)数据不准确,当事人能提供药品艾叶的药品温湿度记录表、中药饮片检查养护记录、药品随货同行单、供货方资质、成品检验报告单及发票,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艾叶(批号:C054230901)检查项目杂质不符合标准规定,不影响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至案发时,当事人共销售药品艾叶(批号:C054230901)432g,销售单价0.06元/g,违法所得共计25.92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一十七条 / 第二款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 第二十八条 / 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处罚类别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内容 | 1、警告; 2、没收药品艾叶1168克; 3、没收违法所得25.92元,上缴国库。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2592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1-03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8-01-03 |
处罚机关 |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