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广东省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条例》中对临床急需港澳药品医疗器械进口使用的申请审批要求,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经研究决定发布广东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申报指南。结合当前工作实际,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原《广东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暂行规定》(粤药监规许〔2021〕4号)附件1“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指定医疗机构进口使用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申报指南”以及《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指定医疗机构非首次使用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申报指南》(粤药监局许〔2022〕47号)予以废止。
附件:1.广东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进口港澳药品申报指南
2.广东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进口港澳医疗器械申报指南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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