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讷河市利鑫堂大药房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281MA1938AF1Y |
法定代表人 | 葛月辉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讷市监处罚〔2025〕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 |
违法事实 | 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且逾期不改正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罚款5,000.00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1-02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5-04-02 |
处罚机关 | 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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