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浙江省
主体名称 | 平阳县杏林香医药有限公司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处罚﹝2024﹞916号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12-19 |
处罚内容 | 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罚款金额(万元) | 0.800000 |
没收违法所得 | 0.43670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平阳县杏林香医药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药品案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9月25日,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在其经营场所经营药品,经营过程未索取、查验、留存有关材料、凭证。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给予警告;2、没收当事人的感冒灵颗粒31盒、消炎止咳片10盒、奥美拉唑肠溶胶囊5盒、复方氨酚烷胺胶囊7盒、维C银翘片10盒、红霉素眼膏10盒、氨咖黄敏胶囊1盒、可霉素利多卡因凝胶3盒、曲咪新乳膏2盒和珍珠明目滴眼液2盒;3、没收违法所得4367元,并处罚款8000元,两项合计共12367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处罚机关 |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3263278388760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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