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浙江省
主体名称 | 龙港市怡康大药房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龙市监处罚﹝2024﹞596号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12-16 |
处罚内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对相关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 |
罚款金额(万元) | 5.000000 |
没收违法所得 | 0.00000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龙港市怡康大药房从未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和销售劣药案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6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浙江省龙港市龙翔路1378-1380号龙港市怡康大药房查获无标签散装的“炮山甲”中药饮片188.20克。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药品采购、验收、销售等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未能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九条和第一百六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违法行为;当事人从未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构成从未具有药品经营资格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劣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销售劣药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凭有效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及《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违法行为限期15日内改正,并作如下处罚:对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违法行为处以警告;没收案涉劣药“炮山甲”中药饮片60.50克;三、处以罚款500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处罚机关 | 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383MB1D79277F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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