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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违法行为类型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 内容 | 行政处罚的 依据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日期 |
1 | 鄂药监十堰药处罚〔2024〕3号 | 湖北泽凡医药有限公司 | 杨旭 | 91420300MA488MXM56 | 销售劣药 | 湖北泽凡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炙甘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版)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项、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版)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1.没收劣药。2.没收销售劣药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版)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 主动履行,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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