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齐齐哈尔大参林新特药品连锁有限公司人民大药房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2040691527583 |
法定代表人 | 杨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齐铁市监处罚〔2024〕1001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行为 |
违法事实 | 经查,2024年10月15日,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处方药品1盒“阿莫西林胶囊”(国药准字H34022966,规格0.25克/*50粒,产品批号19240504 ;生产厂家:宜城市金芙蓉药业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医师所开具该药品的处方,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截至2024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改正违法行为,销售的处方药仍不能提供出医师处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4年10月15日,2024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各1份,证明 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 2.2024年10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责令当事人改正的依据、内容、时限; 3.2024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负责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制作笔录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交代的违法事实。 4.2024年10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行业许可资质、合法身份; 2024年10月15日,2024年10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处方药品销售票据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处方药品的事实。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一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作出处罚如下: 罚款:5000.00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1-18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11-18 |
处罚机关 |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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