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鹤岗市金九医药销售有限公司鹿林分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400MA1C6JDW9D |
法定代表人 | 袁春玲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鹤南山市监处罚〔2024〕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行为 |
违法事实 | 2024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前往鹤岗市金九医药销售有限公司鹿林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药店现场提供了消费者购买的该批次的“葵花舒筋丸”的随货同行单、销售凭证、销售处方凭证及该批次药品的销售记录。2024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负责人袁春玲进行询问,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近效期药品未向顾客告知有效期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于2024年11月6日案件调查终结。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
处罚类别 | 警告;其他-责令改正 |
处罚内容 | 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
罚款金额(万元) | 无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1-19 |
处罚有效期 | 2026-11-19 |
公示截止期 | 2025-02-19 |
处罚机关 | 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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