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黑龙江省
为了进一步规范化妆品检查行为,确保检查质量,依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化妆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化妆品检查实施细则》(试行)。
一、制定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确保检查工作质量,确保检查工作质量,制定了《黑龙江省化妆品检查实施细则》对化妆品检查的职责分工、组织实施,程序和时限等内容进行明确和规范。
二、实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检查,各市、县级药品监管部门对化妆品经营环节的检查工作参照执行。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26条,主要内容有:
(一)划定了检查分类方式。根据检查的性质和目的,化妆品检查分为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和其他检查。根据检查的方式,化妆品检查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二)明确检查职责分工。省药监局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可自行组织或者委托黑龙江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实施检查;负责检查员单位的规划和管理;监督、指导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化妆品经营单位的检查。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受省药监局委托开展化妆品许可、生产环节的检查,负责检查员队伍建设及日常管理,建立检查工作质量管理体系,协助省药监局对各市、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化妆品检查工作进行指导。
(三)规范检查程序及检查要求。《细则》从检查组织实施、检查组组成、检查前要求、出示检查证明、首次会要求、检查实施、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结果通报、整改要求、报告审核、材料归档、检查结果等方面对检查全过程进行细化明确。
(四)明确检查报告审核要求。按照《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要求,检查实施单位,要对检查组检查质量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确保检查工作质量。
(五)强化检查与稽查衔接。现场检查发现风险隐患和涉嫌违法违规问题的,检查组固定证据后,将线索移交到日常监管部门观察员,日常监管部门及时控制风险,并开展调查处置。
(六)保障企业权利和优化营商环境。《细则》进一步优化了检查流程,压缩工作时限,简化企业提交资料。规定了被检查对象对现场检查情况有异议的,可以陈述申辩。被检查对象完成整改,安全风险隐患排除后,监管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解除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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