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宾县民泰大药房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25MABP7RX01Y |
法定代表人 | 韩志泉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宾县市监处罚〔2024〕1002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销售劣药行为 |
违法事实 | 2024年9月19日,我局开展百日行动专项检查。发现宾县民泰大药房有限公司使用“木耳舒筋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184006;批号:026211001;生产日期:2021/10/6;有效期至:2024/3;共计3盒。“抗宫炎分散片”批准文号:Z20090163;批号:220501;生产日期:2022/5/24;有效期至2024/4;见共计5盒,均已超过有效期。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12日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法定代表人提供了“木耳舒筋丸”的随货同行单和“抗宫炎分散片”的随货同行单,从随货同行单上该公司购进了“木耳舒筋丸”5盒、“抗宫炎分散片”5盒。于2024年10月17日对田军进行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出售的2盒“木耳舒筋丸”是在有效期内销售的,故未产生违法所得。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一十七条 / 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使用的劣药抗宫炎分散片5盒、木耳舒筋丸2盒; 2、罚款2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 |
罚款金额(万元) | 2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1-12 |
处罚有效期 | 2026-11-12 |
公示截止期 | 2027-11-12 |
处罚机关 | 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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