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哈尔滨兑乾大药房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13MABNBEC96P |
法定代表人 | 王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双城市监处罚〔2024〕1001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行为 |
违法事实 | 2024年10月14日我局接到中共哈尔滨市双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移送问题线索函称哈尔滨兑乾大药房有限公司执业药师长期不在岗的情况。2024年10月16日哈尔滨市双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哈尔滨兑乾大药房有限公司对该药店现场进行检查,现场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示执法证件,在检查时发现执业药师邢立国未在岗工作,在检查当日销售记录时该药店售货员夏英丽在药师不在岗的情况下,利用医见通系统销售了1瓶头孢氨苄片(生产企业:哈药集团三精明水药业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明水三精医药工业园区,生产批号:202401006,生产日期:2024.01.20,有效期至:2025.12,规格:0.25g/30片),随后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该药店的微机系统,查询了头孢氨苄片的进货票据及随货同行单,2024年8月27日从哈尔滨市千亿堂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了10瓶,票号(XKP0013202408270013)库存3瓶,销售7瓶,销售价格为每瓶7元。现场提供了所销售7瓶头孢氨苄片的处方。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经双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王玉奎、赵亚丽调查核实,哈尔滨兑乾大药房有限公司在执业药师邢立国不在岗的情况下销售处方药,该药店销售人员夏丽英利用药店医见通系统销售1瓶头孢氨苄片,涉嫌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国家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销售药品。(二)销售药品时,应由执业药师或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药品。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药品应当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应当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应当标明产地。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企业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认定该公司违法所得为7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
处罚类别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内容 | 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无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07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1-14 |
处罚有效期 | 2026-11-14 |
公示截止期 | 2025-02-14 |
处罚机关 | 哈尔滨市双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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