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浙江省
主体名称 | 杭州海王星辰健康药房有限公司上塘路店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杭拱市监处罚﹝2024﹞681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10-29 |
处罚内容 |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3.000000 |
没收违法所得 | 0.00000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海王星辰健康药房有限公司上塘路店其他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案 |
处罚依据 | 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杭州海王星辰健康药房有限公司上塘路店在2024年8月28日15点55分的时候通过“京东到家”商城销售出1盒名为阿莫西林胶囊(批号:44002102。规格:0.25*36粒)给消费者肖某某;于2024年8月27日20点18分的时候通过“o2o商城”商城销售了1盒寿比山(学名:吲达帕胺片,批号:2310079,规格:2.5MG*10片*6板)给消费者李某某,以及2024年8月30日17点57分的时候通过“饿百零售”商城销售了1盒依伦平(学名: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片,批号:A240405,规格:150MG/12.5MG*28片*)给消费者赵某某。当事人销售上述处方药时均没有执业药师在岗,上述处方药的处方笺中“审核药师”、“调配药师”、“复核/发药药师”一栏均为空白或者由当事人的营业员赵某、张某某以及初级药师蒋某某代签,在此期间网络处方药订单审核并非由执业药师审核,未按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综述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与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签订协议,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和第十条第二款“药品网络零售企业还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由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开展处方审核调配、指导合理用药等工作”之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处罚机关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10539649777XY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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