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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公告 西藏自治区 发布日期:2024-11-08 阅读:82
各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所属事业单位:
为提升我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水平,推进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体系建设,规范和加强哨点的认定和管理。现将《西藏自治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西藏自治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管理办法》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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