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富锦市安康药店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882308583732L |
法定代表人 | 胡玉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富市监处罚〔2024〕1002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经营企业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行为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于2008年09月11日取得《营业执照》,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宏胜镇经营富锦市安康药店。2024年9月23日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富锦市安康药店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人员。执法人员对其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富市监责改〔2024〕XL7号),责令其于2024年9月30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达了《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富市监当罚〔2024〕XL1号)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警告。2024年10月8号,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发现其仍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人员。 (参见证据:一、二、三、四、五)。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24年9月23日10时01分,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情况以及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人员; (二)2024年10月8日9时40分,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情况以及仍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人员; (三)2024年10月9日9时20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经过; (四)2024年10月9日9时20分,当事人提供其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投资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五)2024年10月9日9时20分,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 |
处罚依据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 / 第五十九条 / 第一项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 |
罚款金额(万元) | 0.3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1-05 |
处罚有效期 | 2026-11-05 |
公示截止期 | 2025-02-05 |
处罚机关 | 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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