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浙江省
主体名称 | 慈溪市龙山工友大吉药房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慈市监处罚﹝2024﹞1230号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10-27 |
处罚内容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对相关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责令解聘,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5.500000 |
没收违法所得 | 0.00000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慈溪市龙山工友大吉药房未遵守GSP案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聘用人员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解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店内共有执业药师1名,名为邹某某;药师1名,名为黄某某。其中黄某某为慈溪市龙山工友大吉药房的投资人;邹某某原为慈溪德康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员工,现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该公司诊所备案凭证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成立日期为2021年7月15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日聘用邹某某为执业药师,工资约为1000元/月,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止,共支付12个月的工资共计12430元。邹某某在当事人处工作期间,未辞去慈溪德康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的工作职务,仍然从事该公司的相关经营活动,并在该公司缴纳社保。当事人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期间,未经执业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当事人处发现的5张2024年7月22日银川智云互联网医院处方笺与处方药销售记录均未经过执业药师邹科军审核,且上述处方笺上“审核”和处方药销售记录上“审方复核人员签名”栏目上“邹某某”的签名是企业投资人黄某某伪造的。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对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给予警告。对当事人未按规定聘用人员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解聘邹某某,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55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处罚机关 |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282095537395H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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