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浙江省
主体名称 | 平阳县南强药品零售有限公司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处罚﹝2024﹞677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10-15 |
处罚内容 | 没收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许可证,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没收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许可证,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 |
罚款金额(万元) | 1.000000 |
没收违法所得 | 0.00000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平阳县南强药品零售有限公司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案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从无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并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货值为120元,无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从无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于当事人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11小盒白虎活络膏;2、处罚款100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处罚机关 |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3263278388760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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