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浙江省
主体名称 | 台州市老百姓好心情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仙市监处罚﹝2024﹞289号 |
处罚类别 | 其他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10-09 |
处罚内容 | 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 |
罚款金额(万元) | 0.000000 |
没收违法所得 | 0.00000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台州市老百姓好心情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药品案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收到编号为Y20****76的不合格检验检测报告,具体内容如下:样品名称:乐赛仙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批号:20****02,生产单位或产地:湖南****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台州市老百姓好心情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解放街店,样品数量:4盒,检验依据:《国家药品标准》化学药品地标升国标第三册,含量测定:含对乙酰氨基酚(C8H9NO2)应为标示量的95%-105.0%,检验结果:106.9%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本品按《国家药品标准》化学药品地标升国标第三册WS-10001-(HD-0214)-2002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2024年6月13日-2024年7月26日,当事人累计向各分店销售上述批次乐赛仙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104盒,除2024年7月26日销售给解放街店的3盒乐赛仙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售价为3.333元/盒(金额10元)外,其余销售价格均为5元/盒,总货值金额为515元。因当事人共召回上述批次乐赛仙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63盒,上述召回的乐赛仙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不计入违法所得,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65.11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作为药品经营者,及时向本局提交配送单、随货同行单、涉案药品出厂检验报告、涉案药品供货商、生产商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本局认为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为不合格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决定免除当事人罚款的处罚。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决定免除当事人罚款,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5.11元;2、没收涉案乐赛仙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63盒。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处罚机关 | 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1024097565672E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