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广州××有限公司生产的××美肤保养液(批号:M20231211001,包装规格:20ml×6瓶)、××美肤保养液(批号:M2023100701,包装规格:20ml×2瓶)经检验,均含有化妆品禁用物质氯倍他索丙酸酯。 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1日生产了××美肤保养液(批号:M20231211001,包装规格:20ml×6瓶)150套共计900瓶;已销售150套共计900瓶,销售价格为300元/套;召回130套共计780瓶。该批次产品违法所得为6000元,货值金额为45000元。 当事人于2023年10月7日生产了××美肤保养液(批号:M2023100701,包装规格:20ml×2瓶)500套共计1000瓶;已销售500套共计1000瓶,销售价格为100元/套;召回456套共计912瓶。该批次产品违法所得为4400元,货值金额为50000元。 上述涉案2批次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10400元,货值金额为95000元。 此外,当事人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过程中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原料进货查验制度,消费者使用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后出现不良反应,且涉案产品含有化妆品禁用物质的情况被“抖音”“新浪网”等网络媒体转载,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 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为邢××,对当事人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氯倍他索丙酸酯生产涉案2批次化妆品的行为负法定责任。当事人的化妆品生产、销售管理由钱××负责,涉案2批次产品从原料采购到组织生产均由其负责,钱××为该案的主要责任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