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集贤县鑫淼大药房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521MA195X9U72 |
法定代表人 | 张春蕊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集贤市监处罚〔2024〕100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行为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24年7月31日销售处方药倍他乐克酒石酸美托洛尔片,未能提供上述药品的医师处方凭据。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倍他乐克酒石酸美托洛尔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2025391,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批号:2403054,有效期至:2026.12;2024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当事人销售处方药头孢氨苄片,当事人未能提供头孢氨苄片的医师处方凭据。头孢氨苄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3020942,生产企业:哈药集团制药总厂生产,生产批号:202402006,有效期至:2026.02;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检查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及检查情况真实存在的事实; 2.当事人销售药品照片4张:证明药品倍他乐克酒石酸美托洛尔片和头孢氨苄片的真实存在,且为处方药; 3.销售凭据照片2张,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倍他乐克酒石酸美托洛尔片和头孢氨苄片的行为真实存在; 4.当事人现场笔录两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5.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实了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6.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自然人的身份; 7.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8.《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执》,证明已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的事实。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一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的规定 ,构成了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依据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00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0-10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10-10 |
处罚机关 | 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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