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佳木斯华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富锦鸿梅福安康分店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882MA1CMFJP67 |
法定代表人 | 吕艳平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富锦市监处罚〔2024〕1000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或者无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行为 |
违法事实 |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26日9时00分,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人员情况。 2、2024年8月26日9时10分执法人员拍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情况。 3、2024年9月2日8时50分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仍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人员情况。 4、2024年9月2日9时10分,执法人员拍摄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情况。 5、2024年9月2日13时30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经过。 6、2024年9月2日,当事人提供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负责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7、2024年9月2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合法性的情况。 |
处罚依据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 / 第五十九条 / 第一项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依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万以下的罚款:”第(一)项“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元,罚款上缴财政。 |
罚款金额(万元) | 0.3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0-09 |
处罚有效期 | 2026-10-09 |
公示截止期 | 2025-01-09 |
处罚机关 | 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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